2.取得通信工程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获得通信工程师资格满5年;
3.取得通信工程双学士、硕士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获得通信工程师资格满4年;
4.取得通信工程博士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获得通信工程师资格满1年;
5.获得其他专业工程师资格或上述相关专业学历、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二条 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合格,颁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共同用印的《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高级考试合格领取成绩通知单(从考试当年计算,两年内有效)按相关要求申报评审高级通信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重庆市通信专业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和任职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考试。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四条 取得重庆市通信专业初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1.了解国家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通信行业管理各项规定;
2.具有一定的通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掌握本专业一般性操作技术;
3.能够解决通信专业工作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4.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熟练使用计算机。
第十五条 取得重庆市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1.熟悉国内外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通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有较丰富的通信专业工作经验;
2.了解国内外通信市场本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或疑难的技术问题;
3.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和网络维护能力,能够解决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网络维护中的技术故障;
4.能够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和协助高级技术人员工作,具有处理与本专业相关的一般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5.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十六条 取得重庆市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的基本能力外,还应分别具备本专业的职业能力:
1.交换技术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