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六)处理或者转送对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七)对区县科技行政部门违反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办理因不服市科委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的答复事宜;
(九)办理因不服市科委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
(十)办理因不服市科委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市科委的相关机构,应当协助和配合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法制机构提交由本机构以市科委名义作出的、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或证据,并提出书面答复;
(二)协助法制机构办理属于本机构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三)协助法制机构对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所列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参与办理与本机构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
第二章 行政复议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北京市各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科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市科委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审理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三)对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