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11〕540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我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特制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
《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科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委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应当按照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市科委法制机构作为市科委行政复议机构,依据法定职责,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案件的审理以及行政诉讼应诉事项的办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查行政复议申请;
(二)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有关北京市科委系统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依法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证据,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