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1〕1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等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今年9-11月全面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债务的范围
本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09年12月31日。
二、组织实施安排
本次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工作,按照“分段推进、明确责任,分级组织、联合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债务,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对象,以举债项目为主线,以县为单元,实行项目管理。
(一)省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9月21日前,省审计、财政、卫生部门联合印发全省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工作方案、业务报表格式及填报要求。
(二)县级组织实施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各县级政府按照本通知和工作方案的要求,统一组织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进行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资金用途进行分类,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10月31日前各地完成本阶段工作。县级政府对清理核实结果负责,并将清理核实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市级审计、财政部门。
(三)市级组织实施债务复核初定工作。各市政府按照本通知和工作方案的要求,统一组织审计、财政部门,自11月1日起,对各县上报的债务清理核实资料进行复核。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用途,对债务数据提出初定意见。11月16日前各市完成本阶段工作。各市政府对债务复核初定工作情况负责,并将本市债务复核初定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审计、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