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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二、协调联动,积极推进

  农业保险政策性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统筹协调,强力推进,建立起由政府推动、部门配合,保险公司经营运作、农民积极参与的农业保险推广体系,扭转保险主体“单打独奏”的局面,为实现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体系。各乡镇要成立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重点村要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点,宣传农业保险政策,积极组织开展农户投保、保费收取、受灾报案、查勘理赔工作,调处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纠纷。要选聘一批乡镇、村级农业保险代理员、联络员和协保员。要加强档案管理,各乡镇农业保险站要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档案库,方便农民查询,减少群众纠纷。各县区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设立农业保险档案库。

  (二)全面加强部门协调。各级财政、农牧、金融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冀财金〔2010〕15号《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把农业保险工作作为自身应尽职责,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积极支持和参与农业保险工作,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财政保费补贴列入年度预算,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结算和监督等工作。农牧部门要在做好年度农作物种植面积和奶牛及能繁母猪存栏数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协同农业保险机构提出农业保险投保指导性计划,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农作物、奶牛及能繁母猪进行损失评估和鉴定,及时指导农民进行灾后自救。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按照国家政策,因地制宜地确定参保形式、参保条件、保险金额和保费、保险期限、参保时间、理赔办法等具体业务,拓宽业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

  (三)努力扩大业务范围。要逐步建立市场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农民积极购买农业保险。各县区要认真总结经验,结合各自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投保模式,努力扩大农业保险业务。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优势,带动农户投保。在确保“均惠普惠”的前提下,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有条件的县区、乡镇、村要积极筹措资金,对农民自缴保费部分给予补贴,经济条件好的乡村可实行整体统保。鼓励有关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直接支付保费。对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由种植业负担的保费部分由各县区财政代为支付。对我市已开办的玉米、小麦、奶牛、能繁母猪及明年即将开展的马铃薯保险业务,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农户的投保工作,力争做到应保尽保。要因地制宜地针对农民保险需求,积极开展葡萄、蔬菜、杏扁、莜麦、烟叶、肉鸡以及温室大棚、农业机械等保险业务的试办和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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