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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

  (三)管理减排措施

  1、建立工程项目跟踪制,加大现场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各项工程按进度实施。

  2、增加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和监测频次,及时准确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国控、省控企业废气和废水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至少4次;市控、县控企业废气、废水全年监测不少于2次。在例行监测的基础上,增加具有针对性的监督性监测频次。

  3、加强减排设施监督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完好率和同步运转率在95%以上。

  4、被国家环保部西北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发现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的企业,县环保部门要给予严厉处罚,扣除减排量。查处1次将扣除减排量的20%;查处2次将扣除减排量的50%;查处3次将扣除全年的减排量。

  5、增加节假日的巡查频次和夜查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杜绝各类违法排污行为的发生。

  6、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联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手段,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生产工艺。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将继续与各工矿企业签订减排目标责任书,各责任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各自的减排任务,要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2、多方筹措资金。财政、发改、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省、市申请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同时县环保部门要督促各企业加大污染治理投资力度,切实保证污染减排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3、加大监察力度。强化污染治理设施的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及时掌握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和设施运行情况,对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责成其整改,对偷排、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确保设施连续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稳定排放。

  4、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从源头控制污染,坚决遏制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增长。将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审批项目环评的前置条件,作为审查规划环评的必要条件,推动污染物减排任务的落实。切实抓好“三同时”验收,将总量控制作为环保验收基本要求,确保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

  5、扎实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围绕污染减排,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开展污染治理设施核查督查,提高现场执法深度,逐步从对末端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检查和监测,提升到对设施运行参数历史记录检查和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核对,杜绝企业偷漏排放。对已安装在线监控并联网的国控企业、污水处理厂、燃煤锅炉脱硫设施等实施监测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并定期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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