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存在偷工减料行为,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项目总监长期不在现场,未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未能及时制止并报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且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签字,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三)处理情况。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安庆市、太湖县和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责任人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对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太湖县常务副县长李琳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太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王辉(副处级)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太湖县经济开发区纪工委书记杨晓华(副处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太湖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吴和平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太湖县经济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副局长胡小明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太湖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股股长赵国锋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太湖县经济开发区建设环保局科员吴承汉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责令太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处以50万元罚款;责令太湖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处以2万元罚款;责令鉴定为Csu级房屋的施工单位刘羊建安、华宇建安、花园建安、泊东建安、晋熙建安、城西建安等6家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停业整顿3个月,对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并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鉴定为Bsu级房屋的施工单位小池建安、徐新建安、第三建安等3家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对项目经理记录不良行为;责令安庆市大地监理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项目总监高鹭陵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并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