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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湖县经济开发区龙安商贸小区安置房质量问题有关情况的通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湖县经济开发区龙安商贸小区安置房质量问题有关情况的通报
(皖政办秘〔2011〕1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7月底,媒体曝光太湖县经济开发区龙安商贸小区部分安置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批示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安庆市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龙安商贸小区是太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征地农民建设的安置小区,计划建设房屋36幢,建筑面积约13.2万平方米,目前已入住165户。自2010年太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排被征地农民入住开始,共有52户入住居民陆续反映房屋质量问题。

  根据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该小区已入住的23幢房屋中,有7幢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为Csu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能力,应采取处理措施,且有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其余16幢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为Bsu级(尚不显著影响主体结构整体承载能力,有极少数构件需采取处理措施)。主要质量问题是:局部存在结构安全隐患,部分现浇楼板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少数现浇楼板出现结构性裂缝;存在施工质量缺陷,外墙及屋面未进行保温层施工,部分屋面出现裂缝、渗漏等现象。造成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建设行为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不严、存在偷工减料行为等。

  二、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

  (一)管理责任。

  太湖县政府对建设行为监管不力,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太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建设单位,未经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未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将施工图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未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单位工程发包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建筑的建造成本,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与中标人订立施工合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擅自取消屋面保温隔热层和墙体节能保温施工;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以及未执行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制度。太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二)设计、施工、监理责任。

  设计单位未严格执行质量标准,任由建设单位取消屋面保温层、墙面保温层,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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