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分解各级目标任务,全面落实教育投入责任。
1.严格落实财政教育投入法定增长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年初安排财政支出预算时,确保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部分,也要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经费,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要求。
2.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按财政部核定我省的教育投入目标,由省财政厅比照中央做法,采取因素法对全省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核定各市、县的教育投入任务,落实市、县投入责任,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
3.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要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要,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4.加大省、市对下转移支付力度。省、市两级要根据财力分布状况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2011、2012年对下转移支付中用于教育的投入要有明显增长。
(二)积极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全面落实教育投入政策。
1.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2%分别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切实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2.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按季提取。在年终清算时,对扣除的相关收支项目进行严格核定,根据核定结果计算全年应计提数。若全年应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2%,则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到2%。
3.各级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增加的教育资金,按照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等文件规定,全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