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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在出版发行、销售前向地图审核部门报送样图备案(样品、光盘等各2份)。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发《地图审核通知书》,其中予以批准的,核发审图号;不予批准的,核发不予批准决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审核予以批准的,申请人应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出版。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二)《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三)《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字〔2009〕13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四)《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字〔2009〕13号);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按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五)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依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2份);

  (二)附件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1)企业性质的测绘单位,提交营业执照;

  (2)事业性质的测绘单位,提交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1)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职称资格证书;

  (4)职称聘任文件;

  (5)社保证明;

  (6)劳动合同书(企业)。

  5.测绘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1)仪器检定证书;

  (2)仪器设备证明:企业性质的测绘单位,提交仪器设备发票;事业性质的测绘单位,提交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清单。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文件:

  (1)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提交认证证书;

  (2)未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提交《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考核表》和测绘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8.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证明文件:

  (1)通过档案主管部门认证认可的,提交认证认可文件;

  (2)未通过档案主管部门认证认可的,提交《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表》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文件。

  9.测绘单位住所证明:

  (1)属自有产权的,提交土地、房屋产权证;

  (2)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

  (3)属主管部门产权的,提交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提交材料要求:

  1.一律采用A4纸规格;

  2.申请表格一律采用统一格式,表格内容采用计算机打印,有关表格可从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3.材料应编制目录和封面;

  4.封面上方填写测绘资质申报材料,下方填写单位名称及年月日;

  5.上报材料属复印件的,提交材料时,测绘单位应带齐技术人员证件、仪器设备发票、检定证书原件,验证后原件退回。

  依据:《关于规范丁级测绘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粤国土资测管发〔2010〕123号)。

  六、申请表格

  《测绘资质申请表》,该表格可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www.gdlr.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关于规范丁级测绘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测绘资质核准审批决定。作出拟审批的书面决定的,需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并将核准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测绘管理处备案。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测绘资质核准审批决定。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的,需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依据:《关于规范丁级测绘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依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经审批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8日报送年度注册的相关材料。

11号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下列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二)《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第十三条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1部分:通则》等7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国土资源部2011年第17号公告);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土地复垦方案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编制;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土地规划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二)土地复垦方案文本、附件、附表等成果必须齐全、符合要求;

  (三)土地复垦方案应当符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有关规定。

  依据:《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附件。

  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并填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对确实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要作出说明。具体材料如下:

  1.报告:

  (1)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包括:报告书前言、编制总则、项目概况、土地复垦方向可行性分析、土地复垦质量要求与复垦措施、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土地复垦投资估算;土地复垦服务年限与复垦工作计划安排、土地复垦费用安排、土地复垦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内容。

  (2)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2.附图:

  (1)复垦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

  (2)复垦区土地损毁预测图原件;

  (3)复垦区体的复垦规划图原件(应体现土地复垦责任范围、总体布局及实施计划);

  (4)矿产资源赋存分布及开采工艺流程图原件(采矿项目提供);

  (5)建设项目位置图原件(建设项目提供)。

  附图应有图名、图例、比例尺、指北针、制图单位、制图人、制图时间;土地利用现状图、损毁预测图与复垦规划图的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线形工程除外),应注明乡镇名、水系以及坐标系、高程基准等。

  3.附件:

  (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或业绩证明复印件;

  (2)项目范围拐点坐标批复文件复印件;

  (3)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土地复垦承诺书原件;

  (4)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委托函原件;

  (5)已通过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应提供相应批复文件复印件;

  (6)公众参与相关材料复印件;

  (7)相关地区近期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材料复印件;

  (8)项目区照片及其他影像材料原件;

  (9)材料的电子光盘。

  4.不涉及土地复垦任务的情况说明原件(确实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项目提供)。

  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

  依据:TD/T1031.1-201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一部分:通则》。

  材料按一式10份提供(专家评审5-7人各1份),提供的纸质材料均需要加盖公章。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关于规范市县级示意性地图审核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测管发〔2010〕208号)。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二)管理局初审;

  (三)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审查;

  (四)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召开评审会,专家形成评审意见;

  (五)通过评审的土地复垦方案,管理局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复垦资金提取和使用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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