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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

  1.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必须为中行、工行、建行或农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专用文本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已经过年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均必须在有效期限之内。

  3.复印件一律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除特别说明外,表中所列材料均指加盖相应单位公章的原件。

  5.探矿权申请实行电子申报,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需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文档。

  6.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视同不齐全处理。

  7.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

  8.以上申请材料除地质勘查资质原件外,均为一式3份。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探矿权和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578号)。

  六、申请表格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核准。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管理局审查,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在《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上加盖公章-→转回管理局发文。

  收到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后,探矿权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报件要求编制相关材料,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新立探矿权登记申请。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无期限规定。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收到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后,探矿权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报件要求编制相关材料,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新立探矿权登记申请。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10月开始年检。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检查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8〕304号)。

  附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

  一、自然人

  (一)申请人为大陆居民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现役军人可提交军官证、长期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提交护照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薄或者出生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港澳人士应提交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台湾人士应提交身份证和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外国人士应提交其本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认证,不能提供的,应提供其有效护照的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除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外(未成年的有效身份证明可为出生证或户口薄),还应提交监护权公证书和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有授权委托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者认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足以认定身份的有效证明。

  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相应变更证明。接收的复印件,应核对原件。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国内企业法人应提交工商机关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内企业法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机关的变更证明。

  (二)国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及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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