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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行政审批(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其他情形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探矿权:

  1.为实施国家出资勘查计划项目申请探矿权的。

  2.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以及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3.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而设置的探矿权。

  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5.国家出资为国有大中型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二)申请新立探矿权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1.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2.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3.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4.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0〕73号)。

  五、申请材料
  探矿权新立申请材料一览表

申请类别

序号

材料名称

纸质材料

要求及份数

电子文档

格式要求

备注

一般要件

 

材料清单

 

TXT

材料目录

1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TXT

报盘文件

TIFF或JPEG

 

2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TIFF或JPEG

 

3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TIFF或JPEG

 

4

勘查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所有级别)

复印件

TIFF或JPEG

 

5

地质勘查合同

 

TIFF或JPEG

 

6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或国家计划批文(复印件)

 

TIFF或JPEG

 

7

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工程布置图及剖面图)

 

Word文档,扫描文件为TIFF或JPEG

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插入Word文档

8

交通位置图

 

TIFF或JPEG

 

9

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

 

TIFF或JPEG

 

10

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TIFF或JPEG

 

涉外项目

11

公司章程

复印件

TIFF或JPEG

 

合作项目

12

合作合同

复印件

TIFF或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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