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即www.gdcic.net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为准)。
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表》,该表格可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gdcic.net)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核准。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报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行政许可文书、证件-→寄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向申请人核发许可文书、证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许可文书、证件及往来邮寄时间不计入内)。
依据:《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
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
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探矿权新立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不跨地级市的探矿权新立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第
三条;
(二)《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第
四条;
(三)《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
七条;
(四)《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
七条;
(五)《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