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2008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三)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八)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九)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十)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十一)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三项。
五、申请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定、延续应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表(3份,附电子文件);
2.综合材料(2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及工商部门近2个月内出具的企业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5)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身份证及执业印章复印件;
(6)企业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的近3个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台帐明细;
(7)人事代理机构近2个月内开具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代理证明;
(8)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9)企业近3年缴纳的营业税证明;
(10)企业固定服务场所证明(产权证);
(11)估价质量管理制度、估价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12)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13)随机抽查的房地产估价报告(2份);
(14)新申报企业可不提交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报告。
(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即www.gdcic.net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为准)。
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十条。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2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2)综合材料:
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和文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最新股东情况的核准通知书。
单位住所变更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或产权证、资质证书复印件。
单位性质变更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改制的文件、企业新章程、股东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资质证书复印件。
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新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股东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和文件、法人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最新股东情况的核准通知书。
2.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分立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定、延续的要求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