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即www.gdcic.net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为准)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八条;《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
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十条。
六、申请表格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表》,该表格可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gdcic.net)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核准。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报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行政许可文书、证件-→寄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向申请人核发许可文书、证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许可文书、证件及往来邮寄时间不计入内)。
依据:《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具体按照《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
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04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
三十四条、第
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
(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修订);
(三)《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