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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2.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即www.gdcic.net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为准)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表》,该表格可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gdcic.net)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核准。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报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行政许可文书、证件-→寄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向申请人核发许可文书、证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许可文书、证件及往来邮寄时间不计入内)。

  依据:《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具体按照《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04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修订);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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