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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五)《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2008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四)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3份);

  (二)行政许可事项核验表;

  (三)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四)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及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经营业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八)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九)企业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十)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复印件;

  (十一)近3年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按项目组卷):

  1.已竣工项目: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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