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第
五条、第
八条、第
九条;
(三)《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第
五条、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七条;
(五)《
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2008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六)《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四)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3份);
(二)行政许可事项核验表;
(三)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四)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及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经营业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八)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九)企业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十)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复印件;
(十一)近3年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按项目组卷):
1.已竣工项目: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