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
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第
十四条、第
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采矿权转让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采矿权转让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
六条;
(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
十五条;
(三)《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第
三条、第
四条、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
(四)《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
七条、第
三十八条;
(五)《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2008年10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的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
六条、第
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采矿权转让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