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规土〔2011〕663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0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
02 采矿权转让审批
03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等级核准
04 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准
05 探矿权新立登记
01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
一、行政许可内容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修订)。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软件;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第
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原件5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规划编制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单位负责人任命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返聘人员聘书等)(复印件2套,验原件);
(四)单位购买社保人员名单(加盖社保局公章)(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
(五)单位各项管理制度(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单位房产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七)单位购置办公设备的发票(复印件2份,验原件)。
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第
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审查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报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行政许可文书、证件-→寄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向申请人核发许可文书、证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许可文书、证件及往来邮寄时间不计入内)。
依据:《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丙级),有效期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