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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负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城市雕塑设计图、效果图或雕塑小样(盖章须齐全,原件各3份);

  (五)创作设计人员资质证书及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配套工程施工图(盖章须齐全,原件各3份);

  (七)有关地点、基础、规格等专业材料(原件1份)。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城市雕塑办公室。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出具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七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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