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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七条 设站和设基地(基地分站)单位对国家、省和地方划拔的博士后资助经费须设立专项会计项目,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手续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评估

  第四十八条 省人社厅按照人社部制定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省实际,定期组织对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人社部。根据评估结果,省人社厅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给予指导;对已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工作站,报请人社部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 省人社厅负责制定创新基地的评估办法,各市按照省人社厅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创新基地的博士后工作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省人社厅。根据评估结果,省人社厅对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创新基地进行表彰,并优先向人社部推荐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对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省人社厅通过组织开展全省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各地人社局应加强日常管理,并根据本地实际开展考核、表彰等工作,对优秀的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设站(基地)单位应根据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22日施行的《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2008年11月17日施行的《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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