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及退站的人员,应当通过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向设站单位提交个人申请,并按要求递交书面材料,由设站单位统一到省人社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基地分站)须按规定为博士后人员提供日常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分中央财政专项经费、省财政专项经费、设站(基地)单位自筹经费等。日常经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中央财政博士后专项经费,按国家规定管理使用。设站(基地)单位自筹的博士后经费由设站(基地)单位管理使用。省财政博士后专项经费由省人社厅管理,用于招收省资助博士后人员,重点资助流动站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并向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人员较多、博士后科研成果突出的流动站设站单位倾斜,具体申请资助办法按照《江苏省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资助形式分为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可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具体申请办法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省设立“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主要用于择优资助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科研工作任务。其经费源于省财政划拨的省博士后科研经费专款,由省人社厅管理。列入本计划的博士后项目除省财政拨专款资助外,各地人社局和设站单位应按一定比例匹配经费支持。具体申请资助办法按照《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省设立“江苏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在站企业博士后人员为资助对象之一,择优资助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领域从事重大项目研发的企业博士后人员。对列入本计划的企业博士后人员给予每人不低于20万元的资助(免交个人所得税),其中省级财政给予每人15万元,地方财政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配套资助。具体申请资助办法按照江苏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