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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产业博士后人员在创新基地的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由聘用单位具体负责。备案手续由设基地单位按市人社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产业博士后人员由设基地单位按聘用协议的有关要求负责考核。
  第二十八条 流动站设站单位、市人社局应分别对流动站和工作站、创新基地的博士后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省人社厅将不定期对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的博士后考核工作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各设站(基地或基地分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和本省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执行,或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基地或基地分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基地或基地分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或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因项目和课题研究确需延长的,应当经设站单位批准,并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聘用)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归属和成果经转让或开发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分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相关单位的协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省人社厅的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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