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流动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兼职在创新基地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人员称兼职产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产业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省人社厅是本省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省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二)督促和指导各地区和设站(基地)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
(三)承办流动站、工作站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国家博士后资助经费申报和博士后公寓管理等事宜;
(四)负责创新基地和基地分站的审批或撤销等事宜;
(五)负责省级博士后资助经费申报、评审和审批等事宜;
(六)组织开展博士后工作检查、考核、评估、表彰等活动;
(七)指导江苏省博士后协会开展工作;
(八)协调处理本省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他事务,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六条 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受省人社厅委托,负责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基地。承担如下职责: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负责对有关地区和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筹措博士后工作经费、匹配国家和省博士后资助经费、培训管理人员等事宜;负责审核工作站、创新基地(基地分站)设立资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其他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博士后工作配套政策,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作站、创新基地(基地分站)的申报、考核、评估等相关工作,指导和协助工作站、创新基地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设站、设基地(基地分站)单位应当专门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和产业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基地分站)的设立
第九条 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应符合《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省人社厅根据人社部的统一部署,受理在苏单位设立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在组织考察和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报人社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