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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418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经济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科委)、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委)、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南京关区各海关,人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特制定《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持证人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和综合管理部门。省公安厅负责空白《居住证》的印制和管理。省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落实持证人享有的相关待遇。

第二章 证 件

  第四条 《居住证》分为主证和副证两种,分别由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申领。《居住证》载有居住证号码、有效期、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工作单位、省内住址等信息以及持证人照片。主证另载有随行家属信息,副证另载有主证持有人姓名、主证编号、与主证持有人关系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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