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海曙、江东、江北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按如下规定确定,其他各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另行规定:
1.住宅用房一次性搬迁补偿费:征收住宅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承租人搬迁的,对其搬家、水电设施、电话移机、有线电视移机、电子防盗门、电脑网络、空调移机及其他搬迁造成的损失,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的搬迁补偿,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发。
2.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计发,以后根据市场租金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3.非住宅用房一次性经济补偿:征收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及搬迁、过渡等费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商业用房按房屋评估金额的3%予以补偿,最低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予以补偿;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房屋评估金额的5%予以补偿,最低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予以补偿。
五、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税收优惠
(二十七)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在市区购房,或者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2年内在市区购房作为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补偿金额(含选择货币补偿增加的补偿金额和住房困难补助补偿金额,下同)等额部分,免缴或予以退还房屋契税。
选择调产安置的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其调产安置用房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可免缴房屋契税。
(二十八)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资金按照国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确需缴纳的所得税,被征收人缴纳后凭纳税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从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中按实缴税额予以支付。
六、关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二十九)本规定所指承租人是指符合本规定第(一)~(六)条以及第(十八)~(二十)条规定的补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对其他承租人不予补偿安置,由租赁双方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三十)本规定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以及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
(三十一)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8年11月20日公布的《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8〕9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