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被征收住房使用人,是指在征收范围内取得合法使用权,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的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发布后至规定搬迁期限内出生、死亡的人员作使用人认定。
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人员或在征收范围以外另有住房人员,不作使用人认定。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作使用人:
1.原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人员;
2.户口不在征收范围内的配偶;
3.按照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和户口报在市区城镇工作单位的职工;
4.临时去境外,以后仍要回原地居住的人员;
5.户口在他处的18周岁以下被征收人、承租人子女。
(十三)本规定所称的另有住房是指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除被征收的住房外,另拥有的福利性住房、自有住房以及在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实际承租的私有住房。
前款的福利性住房是指承租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房(含军产房、宗教产住房)、租住落实政策私房以及房改购房、解困房、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含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代建房、批地建房(含村民住宅)等住房;自有住房是指祖传私房、商品房(含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购销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个人购买的二手房等自有住房。
(十四)征收砖混结构住宅,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统一以最大一套建筑面积作为补偿安置面积(顶层带阁楼的,顶层房屋除外)。如该住房系按房改政策购入,补偿安置面积超过原产权证记载面积部分应按原房改购房价格补购,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直接核减。
征收顶层带有阁楼(系设计建造时的原始阁楼)的住房,原按房改政策购房时,阁楼部分建筑面积未买入的,在征收时阁楼部分建筑面积应按原房改购房价格补购,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直接核减。
(十五)在同一征收范围内属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互相交叉居住使用他方住宅用房的,不能按出租(借)私房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应按自住私房补偿安置,其补偿安置建筑面积按各自实际拥有建筑面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