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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1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

  为规范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1〕9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如下:

  一、关于征收住宅用房的补偿安置

  (一)征收由国家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用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非成套住房),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 承租人不愿意按房改政策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要求仍按公有住房直接安置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但应当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承租人不符合公有住房房改购房政策的,按被征收住房原建筑面积向最接近面积的套型上靠予以直接安置公有住房,上靠面积不结算差价,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二)征收换约续租的落实政策私有住宅用房,对被征收人按私有住房予以补偿安置;对承租人的补偿安置适用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有关规定。

  (三)征收承租人在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经实际居住,且有常住户口的出租、出借私房,对被征收人按照私有住房予以补偿安置;对承租人按房屋评估金额的70%予以货币补偿或直接安置。

  本条所称承租人,包括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承租人(含夫妻双方或未满18周岁子女)另有住房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四)征收按照房改标准价购买但未按照房改成本价衔接补购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时的房改政策在搬迁期限内办妥补购手续。被征收人逾期未办理补购手续,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资金按照被征收人和产权单位的产权比例分配;选择产权调换的,其安置住房的产权份额仍按被征收人和产权单位的原产权比例确定。征收其他仅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其补偿安置按本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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