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置宁波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
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的职责。
3.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经济发展,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4.加强财政管理信息大平台和税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和财政运行态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改革和发展规划,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公共财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