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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救灾处(社会救助处)

  拟订救灾和社会救助工作政策,组织、指导全市救灾减灾工作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核查上报灾情,接收、管理、分配、监督救灾物款,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管理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开展灾害评估工作和灾区生产自救;负责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指导建立全市分层分类救助制度,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全市特殊对象的救济和补助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负责有关对口支援和结对帮扶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城乡社区建设,拟订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和政策;指导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八)区划地名处(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拟订全市地名规划;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调整有关工作;负责县级边界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平安边界建设,调处市、县际界线的边界争议;承担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组织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养老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和社会化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指导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工作;参与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牵头孤儿救助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负责对慈善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社会事务处

  负责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婚姻、儿童收养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指导全市“三沿五区”坟墓整治工作;参与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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