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负责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监督管理的职责。
2.增加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
3.增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管理的职责。
4.增加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职责。
5.增加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职责。
6.增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管理的职责。
3.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职责。
4.加强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工作。
(二)负责市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评估和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社会组织活动;指导全市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