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友好活动并办理有关事宜。
(十)承办民间信仰和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传统五大宗教以外的外来宗教、新兴宗教方面管理事务,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十二)指导县(市)区政府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负责局机关文秘、会务、档案、保密、安全、信访、网络、信息、政务公开、内部资料编辑、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和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负责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工作;协调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对外交流活动;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担市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牵头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草案;组织协调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民族宗教事务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民族宗教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本局普法工作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全市民族宗教系统法制教育及普法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对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
(三)民族处
依法对民族和伊斯兰教方面的事务实施管理;对民族问题和有关伊斯兰教方面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的建议和措施;指导市少数民族联合会和市伊斯兰教协会搞好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统筹安排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和教育基金;办理民族成份的识别、更改;引导穆斯林群众反对宗教极端主义;管理伊斯兰教朝觐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和伊斯兰教信众的突发性事件;管理民族方面和伊斯兰教方面的涉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