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政审批处
负责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包括注销抵押)、拍卖核准和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协助司法查封(解封)等行政事项的审核(审批);负责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具体项目供地、临时用地审批、建设项目复核验收、房地产开发在建项目转让、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等事项;牵头组织市有关投资项目会商、会审活动;指导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审批相关业务工作。
(八)法制监察局
牵头协调国土资源立法规划、计划工作;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咨询、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及全系统的依法行政情况;负责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重大国土资源信访和协调指导日常信访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协调指导有关听证工作。
(九)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处
组织编制并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承担矿业权和选矿许可的审批发证工作;负责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和采、探矿权出让所得经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矿业权权属争议、纠纷;组织指导全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地质环境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法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等相关单位的资质;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依法管理、评价地质环境,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等管理办法。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编制4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规划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7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影响通航条件负责。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由市水利局统一受理、送达,其中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按程序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由市水利局负责,在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水上执法监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要做好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