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规范。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有关政策;组织制定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和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事宜。
(四)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计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指导、审核县(市)区、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类规划执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五)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权属规范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统一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拟订地籍管理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分等定级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六)负责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保护,确保规划确定的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及批准后的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和使用工作;制定并实施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政策。
(七)负责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作。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负责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收购储备工作;承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贯彻实施供地政策,承担改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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