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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失效]


  第十八条 职工掴工负伤,医疗终结前的医疗费暂由企业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劳动保险机构一次性给付。伤情与用药处方不符或经医院通知出院而拒绝出院所发生的费用,全部自理。

  第十九条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或医疗期达到18个月,必须做劳动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伤残等级由市劳鉴办按《大连市医务劳动鉴定标准》负责组织鉴定。

  第二十条 大连市劳动行政部门对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评定伤残等级的,应发给《职工因工伤残待遇证书》;对因工死亡者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证》。企业承办人员凭证到劳动保险机构领取工伤保险金。

  因工伤残职工,经复查,伤残程度或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时,其保险待遇应做相应调整。失去享受保险待遇条件时,应注销所发证件。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对职工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企业实行租赁、承包或者被兼并、拍卖时,新的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被借调或临时聘用期间(含被聘用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停薪留职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险机构建立健全职工伤、残和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档案。

  第二十三条 伤残者在服刑和劳动教养期间应停发已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可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恢复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因工伤残职工无故拒绝检查、治疗,影响工伤保险工作正常进行的,企业和劳动保险机构可停发有关待遇。对于经市劳鉴办每年复查或鉴定确认已诙复劳动能力而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期限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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