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每人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的40%发给;其独生子女虽然不是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又无其他人列为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的,每月发给其独生子女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40%的抚恤费,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为止;
(三)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48个月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计发;因维护社会治安或抢险救灾死亡的,发给60个月的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
(四)在职职工因工死亡,料理丧事的直系亲属的路费和住宿费,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5个月一次性计发。
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的工资、各种补贴和补助、保险福利等待遇由企业给付。
职工因工伤残被评为5、6级的,本人自愿或企业安置有困难的,可离岗休养,由企业按月发给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70%的离岗休养工资,直至达到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
第十三条 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给付的定期待遇,随社会人均工资的增长,每年5月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待遇;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已经垫付了工伤医疗等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偿还垫付的费用。
第十五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由企业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劳动保险机构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再发给其他费用。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费用应予退回。
第十六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出国(境)人员在境外伤残或者死亡,应当由外国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应积极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获得赔偿的,国内工伤保险待遇不再发给;应当由我市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四章 工伤保险的管理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负伤,企业应积极组织送往指定医院治疗,同时报告当地劳动保险机构。遇有特殊情况,需就近抢救治疗的,可先就近抢救治疗,但须到劳动保险机构备案,待伤情稳定后送指定医院治疗。确须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需经大连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劳动保险机构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