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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失效]

  (四)在生产、工作岗位上,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意外伤、亡;

  (五)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而造成的身体的伤害(含职业病);

  (六)在紧急情况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而造成的伤、亡;

  (七)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遭受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因突发疾病未能得到及时抢救治疗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八)职工上下班时间按正常路线行进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或者乘本单位通勤车非本人责任造成的伤、亡;

  (九)因公、因战致残后旧伤复发的;

  (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鉴定确认的其他因工伤、亡。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因工伤、残职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的诊疗费、普通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和住院期间本人伙食补助费(就医路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我市规定公出人员差旅费标准)。

  (二)职工因工致残伤残等级被鉴定为1一4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即基本养老金和补贴),分别为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的90%、85%、80%、75%;

  2.按月发给定期伤残补助金,分别为50元、45元、40元、35元;

  3.按月发给护理费,1至3级分别为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的50%、40%、30%;

  4.易地安家的,其安家补助费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三个月发给,并一次性发给搬家路费、行李托运费等1000元。

  (三)鉴定为5至10级伤残者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计发。

  (四)职工因工伤残必须安装假肢、假牙、补眼;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的,经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劳鉴办)同意,所需费用按规定的标准(见附表三)给付,并随价格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因工死亡(含1至4级因工伤残职工退休后死亡),按下列标准给付有关费用:

  (一)丧葬费,按5个月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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