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
清理化解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84号 2011年9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清理化解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 二○一一年八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清理化解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目标,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从2011年起,用2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同时在全区建立起制止发生新债的有效机制。
二、化解债务的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督导,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优先偿还手续齐全、脉络清晰、容易确认、没有纠纷的债务;优先偿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欠医务人员等个人和工程业主、设备供应商的债务。
(三)先化解后补助。由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与各盟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逐级承诺在2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自治区医改办将组织审计监督机构对各地化解的债务进行逐笔审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解任务的,扣回中央及自治区财政相应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