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沈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业经2011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沈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
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工资集体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代表和企业方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工资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集体商谈,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议,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经集体协商专门就工资、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守合法、公开、平等,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落实工资指导线,督促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