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父母、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
  (四)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五)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夫妻应当一同申请;
  (二)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
  (三)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四)父母双亡并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五)离婚人士,需离婚满三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 (申请人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口年限的计算)
  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口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第五条 (申请家庭代表)
  申请家庭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家庭代表。申请家庭代表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第六条 (申请时间、申请地)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根据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的廉租住房申请。
  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已出售或已征收(拆迁),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的,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的,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的廉租住房申请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