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9日)废止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保[2011]9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工作,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1〕48号)和本市廉租住房工作实际,制订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根据国家《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结合本市廉租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三条 (申请对象界定)
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单身人士本人为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夫妻(结婚需满一年);
(二)父母与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