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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循环经济工业区财政发展资金优惠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循环经济工业区财政发展资金优惠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昌府办[2008]92号 2008年11月25日)


  为加快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区的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政府设立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区企业发展资金,作为扶持进区企业发展的地方优惠措施政策。

  二、工业区内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外,另享受本资金的扶持。

  三、本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区内企业的内部基本建设、技术开发、职工培训和扩大再生产的投入。

  四、生产性企业投资优惠项目

  (一)对投资工业区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县本级部分的6.5%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40%给予基金扶持。

  (二)对投资工业区的生产性企业,除执行国家现行所得税减免规定外,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昌江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财政扶持;6-10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昌江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5%财政扶持。

  五、交通运输(不含港口)、仓储物流企业、商贸企业优惠项目

  (一)一个会计年度内,缴纳营业税县本级部分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企业,给予40%财政扶持(含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除执行国家现行所得税减免规定外,一个会计年度内,缴纳所得税县本级部分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流转税达到所得税10%的企业,按昌江地方留成部分(30%)给予50%财政扶持;不到10%的企业,按昌江地方留成部分(30%)给予35%财政扶持。

  (三)对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县本级部分税额10万元以上的内资商贸企业,分别按其所缴税额的不同比例给予基金扶持: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按3%扶持;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4%扶持;达到1000万元的按增值税全额的5%扶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实纳税额的40%给予财政扶持。

  外商投资商贸企业给予60%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扶持。对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县本级部分税额1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商贸企业,分别按其所缴税额的不同比例给予基金扶持: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按2%扶持;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3%扶持;达到1000万元的按4%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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