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出让,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处置申请函及申请表;
2、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
3、待处置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4、资产评估报告及公示材料;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置换,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处置申请函及申请表;
2、置换双方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
3、待处置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4、置换双方资产评估报告及公示材料;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报废,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处置申请函及申请表;
2、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
3、国家和省、市有关资产报废规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4、单位报废资产的公示材料。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报损,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处置申请函及申请表;
2、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
3、待处置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属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需提供相关的鉴定报告及对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文件;
5、货币性资产核销应提供法院破产清算的文件及清算完毕证明、工商部门的吊销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明;
6、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7、单位报损资产的公示材料;
8、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捐赠,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处置申请函及申请表;
2、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
3、单位同类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说明;
4、接受捐赠方单位的情况说明;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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