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理。审批部门接到单位的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申请,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四)审批。审批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做出批复。(五)处置。接到审批部门同意处置的批复后,申请单位才能对资产进行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调出的,调出、调入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的,出售单位应当到徐州市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处置;属于资产报废、报损的,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房屋、土地、车辆等产权变更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备案。资产处置后,处置单位应于资产处置结束的次月将处置结果及调账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主管部门应于每季末将处置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资产要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并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处置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转让,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处置申请函及申请表;
2、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
3、待处置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无偿划转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5、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6、经上级部门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
7、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出售,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处置申请函及申请表;
2、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
3、待处置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4、资产评估报告及公示材料;
5、因隶属关系改变而需要出售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6、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出售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7、因拆迁而出售资产的,须提供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