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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二)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等专项资产;
  (三)跨部门、跨地区、跨政府级次无偿调拨资产;
  (四)处置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产等。前款规定以外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或成立临时机构等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机构撤销时交回市财政局,集中处置或循环使用。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对产权不明确的,在明确产权之前,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提出处置申请。
  (一)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处置申报前,单位内部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1、资产使用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2、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3、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查对有关明细帐和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资料,核算统计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维护费用等支出及价值状况,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4、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请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测评。
  5、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申请单位应当委托由财政部门招标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对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市政府批准的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和行政事业单位改制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等,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准;核准项目以外的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采用备案制。财政局审批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进行备案,其他由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报。
  1、以单位名义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并附情况说明,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
  2、需报市财政局审批的事项,有主管部门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局,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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