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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转移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转让。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实物资产、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等以有偿或无偿方式(调剂)让渡使用权及收益权的行为,主要方式有: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
  3、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4、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5、经国家和省、市政府或财政部门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6、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出售。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收入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让。是指事业单位根据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按约定的期限,在不改变所有权占有的前提下,以补偿收益的方式让渡部分财产使用权的行为。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废。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六)报损。指对发生的资产毁损、盘亏、失窃等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捐赠。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以无偿的形式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因改制而进行资产处置的,按改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处置审批权限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市级权限以内资产处置的审批。按照实用、高效、节约的原则,市财政局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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