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财绩〔2007〕1号)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6]105号)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市级派驻外地或境外的行政事业单位也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处置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