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我市道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1〕1074号)
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市交通集团,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根据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实施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为了疏导成品油价格调整对道路客运的影响,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建立我市道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建立我市道路客运运价与油价的联动机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价格联动、合理分担、建立机制、确保稳定”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兼顾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依据道路客运燃油成本与成品油价格变动的内在联系,建立运价随油价变动的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收燃油附加费
1、油运价格挂钩联动加收方法。
以国家颁布的《
汽车运价规则》和我市道路客运运价为基础, 以0号柴油为挂钩标准品,实行油价运价挂钩联动。当 0号柴油零售价格每升上调或下降0.35元,则相应加收或减少燃油附加费每人公里0.005元。按此计算,油价每升上涨0.35元,每百公里客运票价加收0.50元燃油附加费,依此类推。
2、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启动点。
以2010年12月22日调整后的0号柴油价格每升6.68元为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启动点,当0号柴油价格每升上涨达到或超过0.35元时,即可加收燃油附加费;若0号柴油价格变动每升上涨未达到0.35元或超过0.35元的部分,则在下一周期加收燃油附加费时累计计算。当油价下跌时,反向实施运价油价联动,直至0号柴油价格降至每升6.68元时,取消燃油附加费。
3、加收燃油附加费的程序。
启动我市道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采取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方式时,由市交通港口局提出意见,经市发改委核准后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为保持道路客运价格的相对稳定,加收燃油附加费的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4个月。
(二)调整运价
采取调整道路客运运价的方式时,仍由市交通港口局提出价格方案,经市发改委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