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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第三章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与保护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和生态保护项目;
  (五)区域性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
  (六)国家及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国家、省环境保护宏观政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和中央、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编制下一年度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程序:
  1.申请使用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市属单位的项目组织实施,由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后,联合向省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省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请。
  2.申请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参照《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5]31号)和《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苏环计[2005]16号、苏财建[2005]50号)申报程序办理。
  3.申请使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按照隶属关系,实行项目定期申报制度。项目申报工作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集中进行,各有关单位分别于每年4月和9月份将申报项目分别上报市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对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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