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排污者依照国务院令第369号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提出复核申请的,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应当先按照复核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无异议的,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作为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依据,同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送达排污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建立排污收费台帐。
第九条 排污者在接到“排污费缴费通知单”7日内(节假日顺延),持“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就近到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排污费;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持“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以现金方式通过银行网点缴纳排污费。代收银行网点要按照《徐州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徐财综〔2006〕34号)规定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款收据”。
排污者以“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和“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款收据”作为记账依据。
市级排污费收费项目代码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具“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时,应正确填写执收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否则视同无效票据,代收银行不予受理。
在收到“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回联(第四联)后,认真核对排污费缴款数额,及时与财政部门对帐,并将“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四联与对应的“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 排污费应按规定由财政专户及时缴入金库。市级征收的排污费由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负责按1:9的比例,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金库,作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90%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入市级金库,作为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