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财建〔2007〕8号)
各部、委、办、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各驻徐机构,市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市郊、铜山信用联社:
为进一步加强徐州市市级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重新制定了《徐州市市级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徐州市市级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以及《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3〉44号),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市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 排污费资金的收缴管理
第五条 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度属地化收缴。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其他排污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以后新增此类电力企业,按本条内容执行。